青羊电视台根据市委办公厅、市政府办公厅《关于印发〈青羊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〉的通知》(成委办〔2010〕30号)和区委、区政府〈关于青羊区机构改革的实施 意见》(成青委字〔2010〕23号)精神,设立“成都市青羊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”(简称“区文体旅局”),为区政府工作部门。
(一)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文化、体育、广播电视、新闻出版、版权、文物保护及旅游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和方针政策;拟订全区文化、体育、广播电影电视、新闻出版、版权、文物保护及旅游工作发展规划、年度计划和地方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。
(二)负责推进文化艺术、体育、广播电影电视、新闻出版版权、旅游服务体系组织,推进相关公共服务;组织开展文化、体育、旅游行业的交流与合作。
(三)负责全区艺术、体育、广播电影电视、新闻出版及旅游行业监督管理。
(四)负责管理文学艺术事业,指导艺术创作与生产,扶持代表性、示范性、实验性文化艺术品种,推动各门类艺术的发展;负责管理全区性重大文化艺术活动。
(五)负责规划和指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,监督、指导区级重点文化设施和基层文化设施建设。
(六)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、普及工作。
(七)负责管理社会文化事业,指导图书馆、文化馆等;负责基层文化建设;监督管理文艺类产品的网上传播。
(八)负责组织实施全民健身计划,组织开展群众性体育活动;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,组织开展国民体质监测。
(九)发展竞技体育;指导青少年业余体育发展,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,会同教育部门为国家培养和输送体育后备人才;组织指导监督体育竞赛工作;监督体育设施的使用和管理。
(十)在上级广电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协调下,依法对辖区内的广播电视站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和音像市场实施监督管理;承担对广播电影电视、出版物内容、出版活动和印刷市场、发行市场以及从事出版活动的机构的监督管理责任。
(十一)监督管理全区广播电影电视、新闻出版活动,负责全区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工作,牵头组织出版物市场“扫黄打非”工作。
(十二)承担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和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责任,组织指导旅游宣传推广工作,负责旅游安全综合协调工作。
(十三)负责监督管理从事演艺活动、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、出版活动的民办机构。
(十四)承办区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。
(十五)承办区委、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。